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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快虚拟货币立法研究

imtoken安全下载 2023-04-29 05:31:40

中国民主建设金融工作委员会张艳伟

与流通中的纸币、硬币等法定货币相比,数字货币是另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它是一种没有实际形式的虚构货币,一般指游戏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前者是基于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而后者不一定需要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2017年是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一年。这种新事物的爆炸式传播引起了很多混乱,这让政府感到意外。

一、虚拟货币交易的问题

1、“暗网”虚拟货币黑市交易

“暗网”是指线下交易、未严格执行反洗钱措施甚至故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对象可能是企业或个人. “暗网”交易在境外或匿名进行,没有严格的保护措施,规避反洗钱、客户认证等监管措施,政府无法有效监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增加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带来投资者。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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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确定

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无论是在“暗网”还是普通网络上,虚拟货币交易都不需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信息,也没有注册数字钱包的实名制——即使实名制是加密的,不能直接显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传统的资金交易记录追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3、洗钱、走私等犯罪活动猖獗

用户可以用人民币买入比特币,然后用美元或其他货币卖出,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之间移动,赚取差价。部分用户同时注册人民币和美元两个账户,可以轻松规避5万美元/人/年的购汇额度限制。总之,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支付便捷、跨境流通等特点,使得监管难以追踪,越来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理想工具。非法集资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造成金融和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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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

1、支持的国家:如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不仅支持数字货币,还出台了各种政策促进数字货币的发展。早在 2013 年 8 月,德国财政部就承认比特币为合法的私人资产,所有者可以使用比特币纳税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2016年,德国国内能源巨头Enercity宣布将接受比特币支付,允许居民用比特币支付电费、燃气费、取暖费和饮用水费。2016 年 9 月,加拿大多伦多安装了比特币 ATM。

2、谨慎支持的国家: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比较谨慎。2017 年 9 月,英国 The Collective 公寓和租户开始使用比特币支付租金,但在此之前,英国已启动“沙盒监管”机制对该项目进行测试,测试只有在测试成功。美国的微软、戴尔、Steam等大公司已经接受了比特币支付。2016 年 3 月,拉斯维加斯的许多赌场和酒店越来越多地支持比特币支付。但是,美国对于代币的发行是否为证券的发行越来越严格。

3、 抵制国家:比如中国和韩国都在抵制去中心化的非合法数字货币,但是他们在国家层面开展了合法数字货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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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我国的态度最为严厉。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虚拟货币和ICO进行了定义,明确规定了从事ICO活动的主体。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风险的提示》,并就2018 年 1 月 26 日,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及“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截至2018年4月23日,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发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三、多方位分析

目前,各种关于区块链的峰会、讲座、沙龙还在层出不穷,各种虚拟货币也陆续推出。打着区块链的旗号,故意混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界限。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还在传播中,不少知名投资人也参与其中,有的甚至以私募股权的名义募集资金,还有一些私人组建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国外设立了虚拟货币基金会等类似发行机构,到国外交易平台进行ICO,但实际参与交易的大部分人在国内,也有部分人在国内。还在尝试开发数字货币钱包,

为什么还有很多人热心参与为什么国家禁止?除了巨大的套利空间和投资者的愚蠢思维,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事实上,区块链、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是密不可分的。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的发行确实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因此,抵制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能解决问题。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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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和立法建议

没有规则,就会导致不确定性和重大风险,缺乏防范风险的手段。同时实现阻塞和稀疏是最好的策略。不仅要有封锁的制裁,还要有疏散的规章制度。为此,建议分三个阶段推进虚拟货币立法研究,具体如下:

1、初步:改变对虚拟和数字货币的抵抗态度,采取谨慎的支持态度

一方面,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本身就是新事物。建议国家拨款研究经费,组织国家和民间研究力量开展虚拟货币研究,为立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各国对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和证券之间界限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涉及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的监管。建议我国与外国政府建立合作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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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建立虚拟货币大数据应用中心,对此类融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

在审慎支持下,尽快制定境外发行代币融资备案制度和境内私募股权投资者管理制度,规范中国公民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代币的融资行为,管理和管理利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者中国的“沙盒监管”机制,所有涉及代币发行和虚拟货币的项目都必须通过机制测试才能上市。在建立规范成熟的标准、政府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逐步放宽我国市场准入。

3、长期:研究制定虚拟和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和操作规范

条件成熟时,尽快研究制定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制定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部门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因此,在国内外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日趋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完全可以有法可依、有规律可循。

(作者为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